陸公通字〔2020〕6號
為確保全縣村(社區)“兩委”換屆選舉工作依法、有序進行,嚴厲打擊干擾破壞換屆選舉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,切實維護社會穩定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》《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結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和基層基礎建設年“拔釘清障”攻堅行動的工作部署要求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實行村(社區)“兩委”換屆選舉是加強村(社區)基層組織建設、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實踐,事關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。換屆選舉工作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,同時嚴格執行《廣東省2021年村(社區)“兩委”換屆“五個嚴禁、五個一律”紀律要求的通知》要求,確保風清氣正,確保村(居)民正確行使民主權利。
二、依法保護村(居)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,旗幟鮮明嚴厲打擊以下干擾破壞村(社區)“兩委”換屆選舉的違法犯罪行為:
1.以恐嚇、傷害、毀壞財產、詆毀名譽等手段進行要挾,迫使選民、候選人不能依法行使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選舉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履行組織和管理職責的;
2.以捏造事實、顛倒是非、串聯煽動、造謠惑眾等手段,影響選舉正常進行的;
3.采用偽造選民證、選票、選民名單、候選人名單、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等選舉文件,或者虛報選舉票數、虛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壞選舉的;
4.組織、雇傭、教唆社會閑散人員等進入選舉現場,起哄鬧事、無事生非,擾亂選舉秩序的;
5.在選舉現場辱罵、圍攻選民、候選人或者工作人員,以煽動鬧事、沖擊會場等方式破壞正常選舉秩序的;
6.在選舉現場搶奪、損毀票箱或者選票,影響選舉正常進行的;
7.以威脅、欺騙、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選民、候選人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;
8.利用宗教、宗族、家族勢力干擾、操縱、破壞選舉正常進行或者妨礙選民、候選人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;
9.對選民、候選人、選舉工作人員進行人身傷害的;
10.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候選人,企圖使候選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;
11.公然侮辱候選人,或者捏造事實通過電話、書信、傳單、網絡、張貼字報等方式進行散布,損害候選人人格,詆毀候選人名譽的;
12.在選舉現場聚眾斗毆,隨意毆打、追逐、攔截他人,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,占用公私財物,以及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;
13.編造、傳播、散布干擾換屆的言論和消息,煽動、串聯他人采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,擾亂國家機關辦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;
14.其他破壞選舉的違法犯罪行為。
三、堅持“嚴格執法,露頭就打”的原則,嚴懲干擾破壞村(社區)“兩委”換屆選舉的違法犯罪行為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對拒不悔改,仍不收手的,依法從重、從快處理,嚴厲打擊,絕不姑息。
特此通告
2020年12月8日
來源:平安陸河